一、查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同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是以本校除校長外,按月領有薪資之教職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駐衛警均屬之。
二、前述教育訓練時數,新僱勞工不得少於三小時;在職勞工為每三年至少三小時。操作特殊性機械設備或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加三小時;如違反規定者,依職安法第4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
三、旨揭訓練課程預計於6月、7月及8月各舉辦一場次, 6月份訓練日期排定於6月15日(上午9點至中午12點),地點於人院國際會議廳;7月及8月份訓練時段另函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