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當您接獲此信通知,代表您需依法重新接受工作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囉~
說明:
一.大專校院自103年7月3日起全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依職安法之定義,是以本校除校長外,按月領有薪資之教職員(含約用人員及專任助理)、技工、工友及駐衛警及領有薪資之工讀生均屬需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對象。
二.依職安法第46條規定在職勞工每三年至少三小時教育訓練;如有違反規定者,經勞動檢查時,可處個人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
三.另各單位工作場所負責人,依法應對單位內之領有薪資之工讀生於從事作業前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知能;請確認貴單位之工作者(工讀生),是否皆已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若有尚未接受者,也歡迎各單位督促工讀生參加此次教育訓練課程~(以釐清事故發生時,工作場所負責人之法令責任)屆時現場報名即可!
四.如尚有疑問者,請逕洽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分機4221-4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