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部份條文修正案經102年10月23日102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升等著作年限之修正,將新聘教師代表著作由三年改為五年;參考著作由五年改為七年。(第七條)
(二)配合大學法用語將「服務」更改為「輔導及服務」。
(三)為更改以往升等重研究輕教學、服務現象,將教學、輔導及服務及格分數,做為升等門檻,教學、輔導及服務成績及格者,方具資格申請研究成績之審查。(第十四條第二項)
(四)曾獲本校教學績優獎、優良導師獎二次以上者,由原平均分數七十五分、二位評審委員評分達七十分為及格,降低為平均分數七十分、二位評審委員評分達七十分為及格。(第十四條第四項)
(五)資格審查期間,有疑似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處理程序,納入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
(六)對於研究成果之評審,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對於外審人選之決定程序、迴避原則、審查方式等,為明確規範。(第十四條之一)
(七)教師提出申等後,何時可申請撤回乙節,因各系、院尚有不同作法,為減少相互比較徒增爭議,擬統一規範,並明訂法條上,以利遵循。(第十五條)
(八)本校100年10月26日100學年度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代表著作須以本校教師名義發表,方可列入升等審查範圍。」列入法規規範。(第十六條)
(九)配合教育部多元升等方案,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8條規定,將以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規定納入本條文。(第二十條)
(十)各級教評會審議升等未予通過者,應以學校名義通知次一級教評會及申請升等人員。(第二十一條)
(十一)規範兼任教師請證及升等方式。(第二十五、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