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專校院自103年7月3日起全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依職安法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同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是以本校除校長外,按月領有薪資之教職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駐衛警均屬之。
二、前述教育訓練時數,新僱勞工不得少於三小時;在職勞工為每三年至少三小時。操作特殊性機械設備或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加三小時;如違反規定者,依職安法第4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
三、旨揭訓練課程預計於9月24日(上午9點至中午12點)舉辦第二梯次教育訓練,地點於人院國際會議廳。
四、為符合法令之規定,請未參加6月份(第一梯次)之人員,敬請參與本場次之訓練,若已參訓之人員,將不用再報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