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專校院自103年7月3日起全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依職安法之定義,是以本校除校長外,按月領有薪資之教職員(含約用人員及專任助理)、技工、工友及駐衛警均屬需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對象。
二.依職安法第46條規定教育訓練時數,在職勞工為三年至少三小時,如有違反規定者,個人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
三.參加訓練教師每場次核予教師知能學習時數3小時;參加訓練公務人員每場次核予終身學習時數3小時。
四.如尚有疑問者,請逕洽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分機4221-4223)。